高雄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中華民華97年10月9日高市府教四字第0970052434號令訂定
第一條 為建立高雄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機制,保障學員權益,特依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規定,訂定本標準。
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。
第三條 社區大學為營運需要,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: 一 課業費。 二 雜費。 三 代收代辦費。 四 保證金。
第四條 課業費之收取標準如下: 一 每一課程以十八小時為一學分,每學分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。 二 於課程實施後第三週入學者,依課程所餘時數比例收取。 三 旁聽費每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。但開課後二週內未額滿之課程,免收旁聽費。
第五條 本標準所稱雜費,係指下列費用,由社區大學依課程實施必要收取之: 一 製證費:每次新臺幣一百元。 二 場地費: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。 三 游泳課游泳池使用費:每一課程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。 四 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:每一課程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。 五 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:每一課程以新臺幣四百元為限。 六 陶藝課燒窯費:每一課程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。 七 冷氣費:每一課程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。
第六條 社區大學得按實際運作情形,代收下列費用並代辦之: 一 材料費。 二 書籍費。 三 戶外課程費。
四 保險費。
第七條 免收學分費之課程,酌收保證金新臺幣一千元。 學員出席課程時數超過五分之四者,前項保證金發還之。
第八條 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,提供優惠減免方案,其項目及額度,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,並報主關機關備查。
第九條 預定課程因故未能開課者,社區大學應於原定開課日之前三日通知學員,並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。
第十條 學員申請退選課程時,其退費標準如下: 一 課業費:於實際上課日至第十四日申請者,全額退還;第十五日起至第二十一日申請者,退還百分之七十;第二十二日起至全期三分之ㄧ申請者,退還百分之五十;逾全期三分之ㄧ申請者,不予退還。 二 雜費:準用前項規定辦理退費。但製證費不予退還。 三 代收代辦費:未購置成品者,發還代收之費用;已購置成品者,得發還代購之成品。但保險費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應於招生簡章及選課手冊中詳載收退費作業規定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二條 社區大學辦理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並保存證明,以備查核。
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 |